強積金制度

帳戶管理

在以下情況,計劃成員可以將強積金從一個計劃轉移至另一個計劃。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僱員離職

僱員轉職時,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處理原計劃的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

 

  •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新僱主參加的計劃的供款帳戶;或
  •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任何計劃(包括保留在舊公司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僱主營辦計劃沒有提供開立個人帳戶的安排。 

僱員離職通知

當僱員終止受僱,僱主必須通知受託人僱員的終止受僱日期。        
        
如受託人收到僱主發出的離職通知後三個月內,沒有收到僱員如何處理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的指示,該僱員的強積金將自動轉移至原計劃的個人帳戶內,繼續投資。

法定聲明

如僱主沒有遵守規定,僱員可向受託人提交終止受僱法定聲明,作為終止受僱日期的證據。        
        
註: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請緊記帶同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詳情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僱員自選安排

僱員自選安排

即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讓僱員可每年1一次,選擇將供款帳戶內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優點

讓僱員在選擇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權。

轉移程序

注意事項

  • 必須把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全數一筆過轉移。
  • 現職期間,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是不可轉移的。須待僱員離職後才可轉移。
  • 即使行使了「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僱主仍須繼續將隨後的新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存入原計劃內,而不是僱員所揀選的新計劃。
1每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現職供款帳戶內來自舊帳戶的資產
僱員可隨時將由過往工作轉移至現職供款帳戶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個人帳戶轉移

整合個人帳戶

如計劃成員同時持有多個個人帳戶,會造成管理上的不便。計劃成員可將多個個人帳戶整合至心儀的受託人及計劃,令強積金管理更簡單和直接。

查詢個人帳戶資料

市民可向積金局免費查詢個人帳戶紀錄,詳情請查看查詢個人帳戶資料網頁。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轉移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持有人可隨時把帳戶內的強積金,轉移至任何有提供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強積金計劃內。
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可把自僱人士帳戶的強積金,隨時轉移至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小提示:
於同一帳戶內轉換基金(即轉換強積金投資組合),可在此查閱。